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1. 本特定區各項土地使用分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應符合下表規定:

    土地使用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最小建築基地面積

    第一種住宅區

    60%

    180%

    --

    第二種住宅區

    60%

    180%

    150m2

    產業專用區

    70%

    210%

    --

    文教區

    60%

    180%

    --

    第一種零星工業區

    70%

    300%

    --

    農會專用區
    電信事業專用區
    電力事業專用區
    自來水事業專用區
    天然氣事業專用區

    60%

    180%

    --

  2. 本特定區各種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應符合下表規定:

    土地使用分區

    建蔽率

    容積率

    備註

    公園用地

    15%

     45%

     

    兒童遊樂場用地

    15%

     45%

     

    停車場用地

    10%

     20%

    平面使用

    80%

    960%

    立體使用

    學校用地

    60%

    180%

     

    機關用地

    60%

    250%

     

    產業服務用地

    70%

    210%

     

    污水處理廠用地

    15%

    150%

     

  3. 本特定區土地及建築物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如下:
    • (一)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文教區與第一種零星工業區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管制。
    • (二)產業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包括:
      1.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之規定,但不包含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2. 批發及零售業。
      3. 運輸及倉儲業。
      4. 住宿及餐飲業。
      5. 出版影音及資通訊業。
      6. 金融及保險業。
      7. 不動產業。
      8.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9. 支援服務業。
      10. 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業。
      11. 教育業。
      12.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13. 其他經彰化縣政府審查核准之使用項目。
      前項第2點~第12點使用之土地所占面積,不得超過產業用地全部面積30%。若與第1點使用於同一建築物內,其所占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30%。
    • (三)農會專用區以供農會建築及其相關設施使用。
    • (四)電信事業專用區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0-1 條規定管制。
    • (五)電力事業專用區以供電力事業有關之建築及設施與設備使用。
    • (六)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以供自來水事業有關之建築及設施與設備使用。
    • (七)天然氣事業專用區以供天然氣事業有關之建築及設施與設備使用。
    • (八)產業服務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包括:
      1. 以供工業生產有關之研發機構、產品檢測機構、育成中心、生產實驗室、工商創業服務諮詢機構、職業訓練機構、資訊軟體技術服務機構等使用。
      2. 批發及零售業。
      3. 運輸及倉儲業。
      4. 住宿及餐飲業。
      5. 金融及保險業。
      6. 不動產經營及相關服務業。
      7.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8. 租賃業。
      9. 旅行及其他服務業。
      10. 會議及工商展覽服務業。
      11. 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12. 行政機關。
      13. 其他經彰化縣政府審查核准之使用項目。
    • (九)污水處理廠用地提供廢污水收集與處理之設施或設備、環境監測及其附屬設施或設備使用,以及提供設置電信室。
  4. 田園生產專用區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前,原屬非都市土地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者,得循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建築使用,其容積率不得大於180%,其餘則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農業區之使用項目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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