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園生產專用區在未擬定細部計畫前,除原甲種與乙種建築用地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建築使用,其餘則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農業區之使用項目管制,故其性質應屬於非都市發展用地。
田園生產專用區以開發單元整體規劃,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為原則,並得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辦市地重劃。
由於特定區內未登記工廠聚集,且多為營運中工廠,故配合工輔法指導,以及因應市場調節與維持生產線之穩定運作,訂定開發許可機制,由廠商及土地所有權人整合後提出申請。田園生產專用區(供開發為產業發展區)(以下簡稱田(產)區)乃為吸納區內與區外未登記工廠合法化遷建使用,以及配合未來新增產業需求所劃設。田(產)區擬定細部計畫時,除原甲、乙建可劃設為第二種田園生產專用區依住宅區管制,以及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之外,其餘以劃設第一種田園生產專用區依乙種工業區管制為原則。
田(產)區開發許可構想示意圖
為提升聚落生活品質,於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較差之鄉村區周邊,劃設為田園生產專用區(供開發為居住服務區)(以下簡稱田(住)區)。田(住)區於擬定細部計畫時,除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外,以劃設第3種田園生產專用區(以下簡稱田專3)為原則並依住宅區管制。
位於田(住)區內之工廠,除納工輔法管理外,為形塑較優質的生活空間,中長期引導產業轉型逐步遷出至產業專用區及田(產)區。
田(住)區開發許可構想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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